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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夫妻贈與房屋仍須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夫妻間贈與房屋,應繳納契稅。
夫妻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夫妻間贈與房屋,依規定必須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按房屋契價 6%計算應繳納稅額;倘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因此納稅人考量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以免被加徵怠報金。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6-02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2025-06-02 高雄國稅局: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
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
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甲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以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6-0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5-27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地價稅和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戶數一樣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全國不超過3戶內,可申請房屋稅自住稅率。
而地價稅規定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如另有土地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無一處之限制,但仍有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之面積限制,即房屋稅3戶房屋內,而地價稅原則為1處,例外為多處,但有面積限制。
房屋稅申請自用住宅稅率,今年(114年)延期至6月2日,地價稅為9月22日前申請當年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如條件符合趕快提出申請享有租稅優惠。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5-27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