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稅務新聞分享


  • 2026-07-03 南區國稅局:換屋族注意,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說明,個人先後購入不同之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之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之房地,此種「買新賣新」之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03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6-07-03 臺北國稅局: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03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6-07-02 臺北國稅局:欠稅不繳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遭強制執行,尚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除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外,倘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執行所發生之必要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02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6-06-30 北區國稅局:個人交易特定股權,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將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且該被投資者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如符合一定條件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適度放寬部分規定,修正重點之一,是原以「公司淨值」做為股權價值的計算基準,如果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或有其他可證明市價的資料,可以按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計算資產價值,讓是否符合「50%以上價值來自境內房屋、土地」的認定條件,更為客觀並貼近實際情形。重點之二,是放寬個人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下稱舊股權)的交易所得中,屬被投資事業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的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6-30 北區國稅局: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贈與境內財產,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境內財產之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所稱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係指贈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未達365天。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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