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稅務新聞分享


  • 2026-09-30 北區國稅局:個人將名下房屋無償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提供使用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即使未收取任何租金,因公司在法律上屬於「他人」,且係供營業使用,依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換言之,公司屬於「法人」,在法律上即為「他人」,只要供營業使用,不論是否為親屬開設或無償提供使用,都要設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稽徵機關設算個人出租人的租賃收入,承租公司實際並無支付租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7款規定,公司不得列報該筆設算的租金支出。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9-30 北區國稅局: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舊制房屋,可比照新制房地,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即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115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釋規定,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列成本。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9-30 中區國稅局: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繼承人應依實際未獲清償的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申報。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項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是抵押權性質為物權而非債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故計算遺產價值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以債權金額申報遺產,若該債權有利息約定,則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且不論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權利種類為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繼承人於申報遺產價值時,均應根據生前受償情形,非逕依土地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所載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申報,而應以實際所遺債權金額據以申報。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3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2026-09-30 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9-30 北區國稅局:個人買賣債權所獲取收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債權或權利如有利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9-30 中區國稅局:轉讓預售屋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男子遭補稅並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以下簡稱預售屋權利),也要申報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只要完成權利轉讓契約,就應在訂約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若未申報,除了補繳稅款,還可能遭到處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3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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