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分享
中央政府(財政部及轄下國稅局),以及各地方政府稅務局的稅務新聞及解釋令
將標註日期及資料來源,加以分類並統整
以期政府公開資訊的運用,提升稅務專業、與時俱進
個人/法人稅務
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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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北區國稅局:個人將名下房屋無償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提供使用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即使未收取任何租金,因公司在法律上屬於「他人」,且係供營業使用,依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換言之,公司屬於「法人」,在法律上即為「他人」,只要供營業使用,不論是否為親屬開設或無償提供使用,都要設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稽徵機關設算個人出租人的租賃收入,承租公司實際並無支付租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7款規定,公司不得列報該筆設算的租金支出。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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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北區國稅局: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舊制房屋,可比照新制房地,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即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115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釋規定,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列成本。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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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北區國稅局:個人買賣債權所獲取收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債權或權利如有利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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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財政部賦稅署: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今(2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俟總統公布後,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此外,納稅義務人扶養6歲以下子女,上開免稅額可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疊加適用,即自115年度起,育有6歲以下子女,第1名可享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第2名以上22.5萬元,加計免稅額15.15萬元,合計可減除金額第1名為30.15萬元,第2名以上為37.65萬元,大幅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再搭配其他育兒津貼等支持與福利措施,提供育兒家庭適切的協助,讓國人安心生養。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21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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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8 高雄國稅局:雇主依法給付勞工損害賠償之「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雇主給付受傷員工之職業災害補償金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償、同條第2款規定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之補償,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給予40個月之平均薪資補償,或其他依法雇主應負擔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1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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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南區國稅局: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於課稅年度死亡配偶(親屬)之免稅額者,別忘將其所得併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之所得,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均應將該死亡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納入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亦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1月22日死亡,由其生存配偶乙君合併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乙君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未包含其配偶甲君之所得,致漏報甲君營利所得19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26萬餘元外,並處罰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1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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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 高雄國稅局:出售國內未上市(櫃)股票與國外有價證券課稅規定不同,請民眾留意避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無論投資國內未上市(櫃)股票或國外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如同一申報戶成員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合計數(即綜合所得淨額+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已逾免稅額度【114年度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同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相關規定提醒民眾注意: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0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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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1 臺北國稅局: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注意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3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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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財政部賦稅署: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之所得計算,納入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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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中區國稅局: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或其他海外交易之所得,別忘了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1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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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臺北國稅局: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並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倘經實施者免除給付找補款之義務,該差額價金即屬地主取自實施者之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10 發布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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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北區國稅局:個人媒合房地產交易領取的佣金 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許多民眾在買賣房屋或土地時,常透過熟識的親友居中協調,並在成交後支付約定好的酬勞以表謝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的佣金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的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支付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一般經紀人」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及114年度均為20%)計算必要費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13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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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取得租賃所得之所得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於今(18)日發布「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整理信託財產出租之所得稅課稅規定,鼓勵住宅所有權人釋出空餘屋,作為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使用,增加租賃住宅供給。
財政部說明,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人)以其住宅為信託財產(下稱信託住宅),成立一般信託、安養信託或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等信託關係,並由受託人(出租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供居住使用,不論受益人為委託人(自益信託)或其他個人(他益信託),受益人取得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條件得適用租稅優惠,詳細說明請見財政部全球資訊網。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1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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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福部字第1131960644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1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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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中區國稅局:點光明燈、安太歲所取得收據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開立之收據,及會員繳納之年費、入會費等款項,因具有特定用途或對價關係之支出,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其捐贈支出須具有無償捐贈之性質,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1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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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臺北國稅局: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13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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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南區國稅局: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如支出之醫藥費已領有保險給付,應以醫藥費支出減除受有保險給付後的金額申報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税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者為限。但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06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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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北區國稅局:存股族小確幸!所得未達起徵點仍應申報,善用股利抵減稅額提領退稅紅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民眾因年度總所得金額未達課稅標準,且無預扣稅款,便認為屬於「不補不退」而無需申報。然而,該局提醒,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抵減限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所以若所得中包含「股利所得」,即使總額不高,透過申報程序反而可能領到退稅款。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05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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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高雄國稅局: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請注意家戶成員關係及年齡!
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115年5月申報的是11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受扶養親屬應合併申報,且家戶成員關係及年齡應以「所得所屬年度」為準,籲請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家戶成員年齡會隨時間增長,身分關係也可能因結婚、生育等因素產生變化,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誤以「申報當年度」之家庭狀況申報,致錯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進而產生漏稅情形。如何正確申報,舉例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今(115)年可申報扶養114年度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至於115年以後出生的子女,就不得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
二、114年度結婚或離婚的配偶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惟115年以後剛結婚的配偶,就不可於今年合併申報。
三、若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115年才剛滿70歲,因為其於114年度尚未滿70歲,則免稅額應為新臺幣97,000元,不得適用1.5倍計算。
四、直系尊親屬115年剛年滿60歲,如非屬無謀生能力者(例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不得列報為114年度扶養親屬;須至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始得列報。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2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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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南區國稅局:租屋族看過來!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每戶最高可扣除18萬元
今年5月報稅季即將開始,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之金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扣除新臺幣(下同)18萬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原則上是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但考量有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符合就業、就學、就醫或依規定得分開申報之配偶分居、家暴等因素(詳附表),民眾雖有自有房屋但仍需另行租屋居住,爰例外視為「無自有房屋」,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2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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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高雄國稅局:個人綜合所得稅誤報死亡親屬免稅額,除補稅外恐遭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務必確認受扶養親屬之生存事實。若親屬已於113年度(含)以前年度死亡,卻仍列報其免稅額,將構成虛報扶養親屬之違章行為。除須補徵稅款外,依法可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系統不會提供不得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資料,常見上開誤報原因:
1. 資訊過時:沿用往年申報資料,未及時更新受扶養親屬之死亡資訊。
2. 代為申報:委託他人辦理,未詳加核對內容。
3. 心存僥倖:誤以為國稅局查不到戶政資料,抱著僥倖心理列報前一年度(含)以前已死亡親屬免稅額,以降低適用稅率。
更新日期:2026-04-0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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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高雄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如有列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別忘了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對政府機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若該捐贈係屬非現金的實物捐贈,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3-2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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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北區國稅局:出售境外不動產,記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屬海外所得,民眾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及繳納稅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2-2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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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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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6 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列報差旅費,應證明與經營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員工因洽公及拜訪客戶,至各地出差列報出差旅費,除須取得機票、住宿發票等原始憑證外,更應妥善留存「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倘若無法證明出差與經營業務有關,所列報的差旅費將無法認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16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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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北區國稅局:公司借入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同時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與他人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原則上得列報為費用;惟如借入資金後,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或收取利息低於支付之借款利息,等同將借入資金供他人使用,其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或差額,應自利息支出中調減,不予認定。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07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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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欲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要件
在景氣波動商業環境中,營利事業「轉虧為盈」是其經營目標,然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扣抵本年度盈餘,但營利事業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即可將過去10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將過去10年內的核定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大要件」方可適用。
一、組織性質:營利事業必須是公司組織(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或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
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必須具備完整、確實之帳簿紀錄與原始憑證。
三、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虧損年度及欲申報扣除年度,均須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四、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與第2項及第7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06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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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出售長期持股所獲利得可享租稅優惠
近年台灣證券市場交易熱絡,不僅一般投資人參與度高,許多營利事業也會利用閒置資金參與股票投資,增加營業外收益,而當投資獲利了結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股票及期貨交易所得之申報課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由「課稅所得額」加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等免稅所得項目構成,但為鼓勵長期投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自102年度起,若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僅需以該餘額的半數計入證券交易所得,但未持有滿3年以上者,其交易所得仍應以全數計入。而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1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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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記得申報基本稅額
近年受惠於AI產業強勁需求與半導體供應鏈佈局,台股市場表現亮眼、交易極其熱絡,許多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以獲取投資收益及充實營運資金。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核准發行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及國內基金之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該項所得。至於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另為鼓勵長期投資,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在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0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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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高雄國稅局:國稅局運用AI輔助查核,營業人違章行為無所遁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數位時代巨量資料與經濟活動多樣性,該局積極推動「智慧稅務」轉型,整合應用生成式AI智慧技術,開發業務輔助功能,運用AI強大的數據處理與語意分析能力,AI科技成為稅務查核不可或缺的智慧型秘書,除提升稽徵作業效能,並有效防堵不法逃漏稅捐行為。
該局說明,甲公司113年間營業稅申報加值率及繳稅情形均較同業標準顯著偏低,查核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結合生成式AI工具協作分析龐雜稅務資料,並將蒐集資料運用AI分析解讀,成功突破查核瓶頸,查獲甲公司銷售貨物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0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50萬餘元。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3-3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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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購買禮品贈送員工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中秋佳節即將到來,營業人為了犒賞員工辛勞,採購月餅或各式秋節禮盒贈送員工。該局提醒,營業人以餽贈禮品方式慰勞員工,所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1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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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財政部賦稅署: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於今(3)日發布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數位經濟及區塊鏈技術急遽發展,國內虛擬資產交易活動日趨頻繁,虛擬資產課稅議題廣為外界關注。考量國際間就虛擬資產課稅情形,主要係由主管機關先行納管定性,稅務機關再據以課稅,該部爰配合115年7月22日制定公布「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酌主要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對虛擬資產之課稅規定,核釋營業人銷售該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以供徵納雙方依循。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0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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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北區國稅局:醫美院所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國人對體態管理與外貌美學的重視,各式標榜瘦身、美容的療程(如皮秒雷射)與藥品日益普及,醫療院所提供此類服務情形已成常態,如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以改善身體外觀的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醫師本於醫學專業提供之美容醫學服務,核屬「醫療勞務」範疇,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免徵營業稅。至於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勞務必需之保養品、化妝品或美白等食品,核屬一般買賣商業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28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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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中區國稅局:非營利事業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組織型態、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別,其收入性質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經常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及扣抵聯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留存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並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1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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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南區國稅局:營業人切勿以不實發票申報扣抵,以免觸法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採購貨物或勞務時,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等合法憑證。若無實際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除面臨補徵營業稅及加處罰鍰外,若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事責任,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倘未依法取得並保存憑證,或取得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憑證,相關進項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稽徵機關利用財稅大數據分析及智慧化審查系統,針對無實際交易卻開立或取得發票之異常流向進行持續性查核,營業人切勿聽信不法管道購買憑證充抵成本費用,以免觸犯法網。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0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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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臺北國稅局: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03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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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高雄國稅局: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等商品,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近年醫美及皮膚科診所盛行,許多醫療院所除了提供醫療美容勞務外,亦有銷售各類護膚、保養品或保健食品。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之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收入,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7464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規定,所謂「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爰此,醫師從事美容醫學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得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核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徵營業稅;而「瘦身美容」則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屬於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1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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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高雄國稅局: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請多加留意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以免受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追繳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惟營業人如能證明確有進貨事實,且實際交易對象已依法補稅處罰,符合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補稅免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0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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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高雄國稅局:個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除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外,也要申報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除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外,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即屬以銷售不動產為業,應依法課徵營業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2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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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以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進項稅額1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10萬元,甲公司雖已補繳稅款,惟仍應就其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14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最低稅負制A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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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南區國稅局: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請注意勿重複扣除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等)產生的利得,屬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由於海外所得並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的查詢所得範圍,民眾必須自行彙整主動申報,申報時應正確填報收入與成本,避免漏報而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會詳細載明所得類別及金額,其中所得類別代號76財產交易所得,是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納稅義務人不可再自行扣除成本費用,避免因重複扣除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1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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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臺北國稅局:請留意!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10-23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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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中區國稅局: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逾新臺幣百萬元以上須併入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113年度起,免稅額調高為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日前查獲民眾甲君於112年度取得應申報海外所得合計金額美金95萬餘元,依規定匯率核算新臺幣計2,791萬餘元,與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614萬元不符,涉有短報基本所得額情事,經甲君坦承不諱,遂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435萬餘元,裁處罰鍰217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應誠實申報所得,倘自行檢視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海外所得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9-0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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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南區國稅局:個人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須符合特定條件始得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所發行股票,其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計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配合培植新創事業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及防杜規避稅負,發行或私募之公司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免予計入:
一、設立未滿5年。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核定或視為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核定函在有效期間內。
三、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未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6-1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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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臺北國稅局: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6-12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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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北區國稅局: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0-112年免稅額為670萬元,113年起調整為750萬元),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應就其全年的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合併計算海外所得。另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亦即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損失大於所得,即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未扣除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自其他類別的海外所得項下扣除。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6-12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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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中區國稅局:個人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或其他海外交易所得,應主動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項目包含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3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5-2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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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臺北國稅局: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應按實際交易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所得,倘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後,依照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5-29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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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南區國稅局: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110年度有國內營利及薪資所得合計80萬元,另有取自海外之營利所得510萬元、利息所得9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210萬元,甲君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以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直接上傳申報,致漏報海外所得81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4-25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不動產稅務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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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 花蓮稅務局: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是免稅 夫妻贈與土地應審慎評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不課徵」並非永久免稅,而是將土地增值稅延後至日後移轉時再行課徵,民眾申辦時應審慎評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17 發布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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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臺南財稅局臺南分局: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民眾注意囉,別因一時的疏忽讓荷包大失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經核准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後,對於其所重購之自用住宅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5年,且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他人、營業或將戶籍遷出導致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有上述情形,就會立即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所以民眾要特別注意,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被追繳。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08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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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9 花蓮稅務局: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前後地主須為同一人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位郭先生來電詢問,如果出售的土地是登記在妻子名下,而重新購買的土地是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否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妻子出售土地,再以先生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無法申請重購退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19 發布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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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臺中稅務局民權分局:夫妻間贈與土地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基於夫妻為生活共同體,夫妻間的土地若以贈與方式移轉,可以選擇課徵或不課徵,但不課徵僅是將這次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延後至再移轉時一併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夫妻間贈與土地雖可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當該土地日後再次移轉第三人時,仍須將夫妻共同持有期間之全部土地漲價總數額併計核算土地增值稅。因此不課徵並非免稅,且夫妻間贈與土地若選擇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可能因持有期間拉長,土地公告現值調升,導致適用更高的累進稅率,建議民眾在辦理贈與前,依自身情形審慎評估與規劃。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12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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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臺中稅務局:將違規使用農地贈與配偶 違規紀錄仍將合併計算
民眾以買賣、贈與等方式取得農業用地,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持有期間應持續作農業使用。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於期限內改善,日後又再次發生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稅局指出,為避免曾有違規使用情形之農業用地,藉由配偶間贈與重新起算違規紀錄,土地稅法特別明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24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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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彰化稅務局: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有5年列管期間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經申請核准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已納的土地增值稅款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須列管5年,如5年內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18 發布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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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彰化稅務局:重劃土地經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時,無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原依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移轉,嗣後新所有權人再移轉須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因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能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的規定。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10 發布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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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臺南財稅局臺南分局:換屋族注意!善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為自己增加一筆購屋基金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減輕換屋族的稅賦負擔,使其有更充裕的資金購買新屋,提升居住品質,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於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也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完成申請並經稽徵機關核准退稅後,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給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更不能將戶籍遷出,戶籍如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戶籍內,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請申請人多加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10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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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新竹稅務局:重劃土地贈與配偶再移轉 仍可享土地增值稅40%減徵優惠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現行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以及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重劃費用的雙重優惠。若土地所有人將重劃土地贈與配偶,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未來配偶再移轉給第三人時,雖已不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但依法仍可適用第一次移轉的優惠規定。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3-25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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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4 臺中稅務局沙鹿分局:住宅區土地作農業使用,公共設施完竣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位清水區楊先生來電詢問,有一筆住宅區土地,現況種植水稻,作農業使用,卻收到補徵地價稅繳款書,是否能繼續課徵田賦?
該局說明,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或都市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徵收田賦:(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或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24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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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臺中稅務局豐原分局:農地鋪水泥、堆放雜物,小心地價稅找上門 !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符合課徵田賦(目前停徵),除了土地本身須符合農業用地規定外,實際使用情形也必須依法作農業使用,若未經核准而鋪設水泥、堆放廢棄物、搭建設施或作其他非農業用途等,可能因此被改課地價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08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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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臺中稅務局: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可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家庭居住權益並兼顧租稅公平,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委託人將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房地辦理他益信託,如受益人為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信託成立前後均由委託人或受益人實際居住使用,住宅用途並未改變,且符合一定條件者,仍可繼續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
地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15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規定,委託人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以及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房屋為信託財產,如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符合規定要件者,仍可繼續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自住優惠稅率。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17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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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彰化稅務局:房屋由兄弟姊妹設籍,無法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本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地上房屋由兄弟姐妹設立戶籍登記,雖該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但因兄弟姐妹為旁系親屬,非直系親屬,依規定無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設立戶籍且須無出租或營業。例如本人所有土地,房屋為配偶所有,並由父母辦竣戶籍登記,該筆土地(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內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以內)即可適用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12 發布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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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新竹縣稅務局竹東分局:自住兼出租營業怎麼課地價稅?稅務局教你省稅關鍵
如果房屋「部分營業或出租、部分自住」,且供自用與非自用的使用面積能夠明確劃分,這個情況下只要2、3樓符合地價稅自用要件即已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未超過一處之限制者,即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減輕負擔。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29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竹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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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基隆稅務局:兄弟姐妹設籍的房屋,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近來有民眾詢問,房屋提供兄弟設籍居住,為什麼不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徵地價稅?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兄弟並非直系親屬,故不能以其房屋或其設籍,申請自住房屋優惠稅率。
自住房屋優惠稅率要件,除了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3戶以內外,尚需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使用。若房屋供弟弟設籍居住,因兄弟為旁系親屬,和稅法規定不符,無法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20 發布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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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桃園地方稅務局:單純提供戶籍寄放,無出租事實不影響自用住宅用地及自住住家用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就學等原因單純借親友寄放戶籍,只要確實沒有租賃情事或變更用途,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依然設籍在該處,房地仍作自住住家使用,稅率並不會因為親友設籍而調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符合:
1.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2.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至於房屋稅要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必須符合: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08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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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臺南財稅局佳里分局:自住房屋稅率有2種,符合這條件,稅率低至1%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上路後,自住住家用房屋分成2種稅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住用房屋於每年2月末日全國合計超過1戶,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僅1戶且房屋現值未超過一定金額(臺南市116年期為156萬5,000元),則按稅率1%課徵。王先生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自住房屋的戶數有2戶,所以2間都按1.2%課徵,而王小弟全國只有這間持分共有的自住房屋,按1%課徵,因此就出現1間房屋2人持分相同,但房屋稅額不同的情形。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10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佳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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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基隆稅務局:房屋現值如何核定?
房屋評價以使用執依照所載構造、用途、總層數、面積資料為準。如無使用執照者,以建造執照為準,無建造執照者,以實際勘查資料為準,按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等級率計算。
計算公式為房屋現值=房屋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使用年限)×地段等級率。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20 發布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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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基隆稅務局:信託房屋有條件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有民眾詢門因工作原因須辦理財產信託,她詢問辦理信託之房屋,是否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呢?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信託種類依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分為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而符合下列情形,且在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全國在3戶內者,即可申辦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自益信託(即受益人為委託人):房屋實際係供受益人(即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作為出租及營業用途外,並且須有受益人(即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二、他益信託(即受益人非委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條件者,受益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分為身心障礙信託及遺囑信託:
(一)身心障礙信託:
1.受益人是委託人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障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規定的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未成年子女。
2.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第三人。
3.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
4.無出租、無營業之情事,且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
(二)遺囑信託:
1.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
2.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
3.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
4.該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上述自住相關規定。此類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11 發布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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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嘉義財稅局:5月報稅季,已適用房屋出租優惠稅率的房東,別忘了申報租賃所得
5月是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月份,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出租房屋且租金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已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的房東,請務必記得在租賃期間所屬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年度,將該筆租賃所得列入申報,否則將失去優惠資格。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出租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與租賃所得申報具有連動關係,倘嗣後經查核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或申報之租金未達一定標準者,則原本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5%-2.4%)將恢復為其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6%-4.8%),並補徵差額房屋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11 發布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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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基隆稅務局:稅務局再次提醒自住房屋要設戶籍,同時評估各項補助權益之影響
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起要求自住房屋必須「設有戶籍」才能享有自住房屋1.2%優惠稅率;如果是符合條件且為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還可加碼降到1.0%。
稅務局說明,自住房屋除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全國3戶、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且供實際居住以外,還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如果未設戶籍將被核定為非自住的房屋,而且依全國歸戶的總戶數按非自住住家的不同稅率級距課稅,最高稅率為4.8%。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06 發布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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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基隆稅務局:房屋申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是否要遷入戶籍?
近來有民眾詢問,戶籍尚未遷至名下住家房屋,可否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因房屋稅條例修正,自113年7月1日起,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才可申請按自住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符合上開條件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基隆市115年期為133萬2,500元),更可適用單一自住1%優惠稅率。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30 發布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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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報稅季到來!已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之房東, 請記得申報租賃所得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出租房屋且租金達一定標準的屋主,在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的同時,也應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處表示,房屋出租且租金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的屋主,雖已依規定先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經核定先予適用較低之非自住房屋稅率(1.5%-2.4%),仍須於出租隔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所轄國稅局完成租賃所得申報。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28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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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雲林稅務局:新成屋115年期房屋稅,應課稅月數最長可達16個月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起課稅方式由「按月課徵」改為「按年課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亦即當日房屋持有人為該年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由於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因已超過該年期之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每年2月末日),該期間之房屋稅將併入次年期課徵,並以次年期之基準日認定納稅義務人,導致次年期課稅月數最長可達16個月(即4個月+12個月)。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23 發布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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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中區國稅局:轉讓預售屋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男子遭補稅並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以下簡稱預售屋權利),也要申報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只要完成權利轉讓契約,就應在訂約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若未申報,除了補繳稅款,還可能遭到處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3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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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南區國稅局:賣房不申報房地合一稅,小心假扣押找上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1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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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7 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應留意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但土地漲價總數額未自該土地交易所得減除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則可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之稅率差異來規避稅負,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時,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必須是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0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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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北區國稅局:自住房地經核准重購退稅,5年內改變用途或移轉將追回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5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新房地供自住使用(先售後購);或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先購後售),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辦竣戶籍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適用要件。符合規定者,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退還已納稅額或扣抵應納稅額。但為防止短期炒作及投機,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的限制,如於5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04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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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高雄國稅局:換屋族購買預售屋應留意成屋登記日,避免因「買新賣新」無法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
為保障自住者「換屋」(即出售舊屋購買新屋)權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明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舊房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新房地);或先購買自住新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自住舊房地,得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退(抵)稅優惠,是為維護居住權益,減輕換購自住房地負擔,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課徵房地合一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若將後登記的新房地先出售,保留舊房地,此種「買新賣新」的交易型態,不符合自住者「換屋」租稅優惠的立法意旨,因此無法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0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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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前述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另外,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28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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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高雄國稅局: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自住房地重購優惠者,請留意「5年列管限制」,以免前功盡棄
近期發現個人經核准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案件,嗣經查獲重購屋5年內有戶籍遷出、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等情形,因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遭國稅局追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於出售自住房地,並於2年內重購新屋,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出售屋及重購屋皆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者,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惟經核准案件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會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2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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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高雄國稅局:個人交易預售屋不符自住要件,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為減輕購屋自住者之換屋負擔,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惟不包含交易預售屋。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2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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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高雄國稅局:重購自住房地後將新房地出租者,不得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房地合一稅)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退還已納或計算扣抵應納之房地合一稅。邇來發現不少民眾於出售舊房地再購置新房地申請退稅時,經國稅局查獲新房地已出租他人,而無法退還已繳納之稅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2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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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1 臺北國稅局:105年1月1日以前購入預售屋,105年1月1日以後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再出售者,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不動產預售買賣契約書,而於105年1月1日「以後」始完成買賣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納稅義務人出售該房地時,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即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第1款規定,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者,應課徵房地合一稅。再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本文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是以,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如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者,縱該房地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於1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仍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之相關規定。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3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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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1 臺北國稅局: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起算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屋並予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該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之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
該局說明,由於預售房地與完工後之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應以該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3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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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1 臺北國稅局:換屋族購買預售屋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之適用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少民眾因換屋需求,選擇先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預售屋),再出售原有自住房屋、土地(下稱自住房地),如欲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須留意預售屋簽約日並非房地取得日,必須俟建案完工後,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方為房地取得日,若該日距出售舊房地移轉登記日超過2年,將無法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退(抵)稅優惠。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3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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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高雄國稅局: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土地增值稅可否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時,僅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於來自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7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規定,得列為費用減除;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2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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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高雄國稅局: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稅率有機會降很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惟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1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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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南區國稅局:換屋族注意,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說明,個人先後購入不同之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之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之房地,此種「買新賣新」之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03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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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北區國稅局:個人交易特定股權,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將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且該被投資者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如符合一定條件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適度放寬部分規定,修正重點之一,是原以「公司淨值」做為股權價值的計算基準,如果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或有其他可證明市價的資料,可以按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計算資產價值,讓是否符合「50%以上價值來自境內房屋、土地」的認定條件,更為客觀並貼近實際情形。重點之二,是放寬個人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下稱舊股權)的交易所得中,屬被投資事業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的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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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中區國稅局: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減輕納稅人負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認定規定,使稅制更趨合理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事業股權,且該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本次修正針對此項規定,進行兩大重點放寬:
放寬重點一: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放寬重點二:修正適用範圍(舊股權及舊制房地按比例排除)。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1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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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高雄國稅局: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被繼承人或遺贈人自地自建房屋、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於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時,原只能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房屋持有期間,茲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申報作業要點),放寬得改以被繼承人、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併計。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2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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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高雄國稅局:105年1月1日起出售共有房地,所有權人取得時間不同,交易所得課稅方式亦有所不同
105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房地持分,因各所有權人取得房地時間可能不同,出售房地所產生之交易所得,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將有所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2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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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高雄國稅局:出售繼承取得不動產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請注意被繼承人取得日!
邇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數起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
個人交易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法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如屬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新制)。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3-2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遺贈稅務
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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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中區國稅局: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繼承人應依實際未獲清償的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申報。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項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是抵押權性質為物權而非債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故計算遺產價值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以債權金額申報遺產,若該債權有利息約定,則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且不論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權利種類為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繼承人於申報遺產價值時,均應根據生前受償情形,非逕依土地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所載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申報,而應以實際所遺債權金額據以申報。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3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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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 南區國稅局:死亡前2年內贈與,如親屬關係已消滅免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或親屬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消滅,則免併入遺產申報。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1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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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南區國稅局:被繼承人所遺生前自益信託之農地,不得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委託人死亡,其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的農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農地之價值。即遺產標的必須符合農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3要件,才能免徵遺產稅。委託人將農地交付信託並約定以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之一,於完成自益信託登記後,土地名義所有權人已登記為受託人,是當委託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標的為對該農地享有移轉請求權,即信託利益之權利,故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1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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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北區國稅局:非農業用地仍作農用,符合一定條件並檢附相關文件,可申請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原來所有的「農業用地」,於死亡前經政府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受限於土地所在地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尚未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導致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法按變更後的用途使用,只要現況仍維持農業使用,並取得農業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就能比照「農業用地」享有免徵遺產稅的優惠。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04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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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北區國稅局:被繼承人生前投保境外未經核准壽險保單,受益人領取的死亡保險給付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定,故保險契約必須適用我國保險法規,並經金融保險主管機關核准者,才可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我國金融保險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我國國民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因為不是金管會核准經營保險業者報經核准或備查的人壽保險契約,該等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適用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的適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04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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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北區國稅局: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他人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借款與親友,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該借款截至其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丙君於114年間死亡,繼承人甲君雖依法於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惟經查獲被繼承人丙君於死亡前借款與友人乙君,截至死亡日止其對乙君尚有債權餘額新臺幣1,100萬元,繼承人甲君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04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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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高雄國稅局: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特定親屬,應併計遺產課稅
常有民眾誤以為透過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即可達到資產傳承目的,卻忽略其中涉及之贈與稅與遺產稅申報義務,因而遭到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由於保單屬同法條第1項所稱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而「要保人」對保險契約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因此當父母將個人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即等同將該保單之財產價值無償移轉予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如當年度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應以贈與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2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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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高雄國稅局: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所有權者,應如何計算申報其遺產價值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如該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之計算,原則上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惟若贈與土地,且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如該土地未經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前段所稱特定親屬,包含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1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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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南區國稅局: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06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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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1 臺北國稅局:生前購買預售屋,遺產稅申報方式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購買預售屋,於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不幸過世,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並未提供預售屋資料,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建案完工後,依該契約得向建商請求履行交付完成建築房地之「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該權利價額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計算,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3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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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南區國稅局:免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5年之列管期間內出售,須補繳原免徵之應納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或受贈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或贈與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1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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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高雄國稅局: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課稅及扣繳憑單開立方式
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前於金融機構存款所生孳息應如何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其存款所生孳息,依生前是否給付區分,為利民眾瞭解,舉例並表列。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申報後如發現錯誤,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事宜。(點我查看表格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2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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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前,如須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13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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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臺南稅務局臺南分局:父母出資蓋房子,孩子掛名起造人,小心!荷包大失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契稅是否課徵,不能只看房屋有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只要實質上是透過買賣、交換、贈與取得房屋,即使直接登記為起造人,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29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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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8 臺北國稅局:贈與股票免繳證券交易稅但仍須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將手中股票贈與他人,因不屬於買賣有價證券的行為,免繳證券交易稅,但仍須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才能順利辦理股票過戶。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18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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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 高雄國稅局:子女結婚限定的甜蜜福利「婚嫁贈與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許多疼愛子女的父母總想在子女婚嫁時,贊助子女結婚基金,又擔心會被課徵贈與稅,因此,想要擁有最佳節稅效果,千萬不要錯過這個絕佳福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了每年得各自贈與總額中減除的免稅額(目前為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額外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免課徵贈與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0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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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高雄國稅局:個人捐贈財產予宗教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之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該受贈單位須為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0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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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南區國稅局:父母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除應將保單價值申報贈與稅外,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年幼時購買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待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另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1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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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中區國稅局:父母贈與婚嫁子女財物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現金或其他財物作為結婚賀禮,是否須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其子女價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每人每年可適用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各自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28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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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8 高雄國稅局:贈與未上市公司股權,需檢附稽徵機關證明書,營利事業始得為移轉登記
為利資產傳承,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會無償將股權移轉予下一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情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由營利事業據以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民營事業違反該規定時,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股東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前,應先通知該股東提出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核發之相關證明書。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1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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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北區國稅局: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贈與境內財產,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境內財產之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所稱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係指贈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未達365天。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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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臺北國稅局:預售屋轉讓給子女,贈與稅認定關鍵在資金支付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名下預售屋轉讓給子女,因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應申報贈與稅,倘能提出支付價金證明,經核認為買賣,免予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購買預售屋,繳付一部分工程款後,在尚未完工前,父母僅就已支付工程款範圍,產生對建設公司請求為相對給付之權利。因此,在建設公司完工交屋前,父母轉讓預售屋予子女,係將持有的「請求交付房屋權利」移轉給子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倘子女確實支付父母已繳納的工程款,且能提出自有資金來源證明,經國稅局審認買賣屬實,則可免課徵贈與稅;反之,子女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則仍需課徵父母贈與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15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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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臺北國稅局:個人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運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與銀行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嗣後因財務規劃需要,變更信託契約「受益人」時,因屬信託利益權利之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無論是信託契約成立時就約定享有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或者是原本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嗣後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均應課徵贈與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08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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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中區國稅局:農地贈與免稅列管5年,違規作非農業使用將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可申請免徵贈與稅。不過受贈人自受贈日起 5年內,須將該土地持續作農業使用,不得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情形,否則國稅局將依法追繳原免徵的贈與稅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0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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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高雄國稅局:父母幫子女存股,別忘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隨著台股持續上漲交易熱絡,不少家長以存股方式為子女提早做資產規劃,依財政部公告,115年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若當年贈與金額超過244萬元或直接贈與股票給子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贈與日後30天內申報贈與稅,實務上父母協助子女投資上市(櫃)股票常見方式如下:
一、父母匯款給子女購買股票:屬現金贈與,應以父母匯入之資金為贈與金額。
二、父母出資替子女購買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應以父母之出資額為贈與金額。
三、父母將持有的股票贈與子女:屬股票贈與,應以贈與日贈與股票的收盤價,按贈與股數計算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並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始得辦理股票移轉。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0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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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北區國稅局: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注意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於贈與行為,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許多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形同將保單價值移轉給子女,屬於權利價值移轉,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12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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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雲林稅務局:贈與房屋,不論是否課徵贈與稅,均應報繳契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只要房屋移轉是屬於上開6種原因,均須申報契稅。故房屋贈與他人,雖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仍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並按房屋現值的6%稅率課徵。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未於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08 發布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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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北區國稅局: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財產價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新的年度開始,許多長輩規劃運用每年新臺幣(下同)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贈與子女,以進行家族傳承。該局特別提醒,有關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的贈與價值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贈與財產價額,而非以股票的面額或出資額估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3-12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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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臺北國稅局: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如果父母打算為子女置產,選擇送頭期款給子女買房,而讓子女背房貸,或是直接買房子送給子女,贈與稅有什麼不一樣呢?
該局說明,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父親贈與現金給子女付頭期款,於轉帳存入子女帳戶時,即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父親應依實際贈與金額報繳贈與稅;又父親如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並指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父親贈與不動產,依同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應以該買入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下簡稱現值)為贈與價額,報繳贈與稅,而非實際購買金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2-12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CFC/P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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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注意送交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1日),符合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適用範圍之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下稱CFC財務報表)等文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財務報表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亦可直接於結算申報書B7頁之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將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函之送達。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12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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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中區國稅局:CFC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書勾選,免送件更方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有應申報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倘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2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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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之豁免門檻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得免依本法第43條之3規定辦理。前述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指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本法第43條之3規定辦理。如CFC在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計算該門檻時,應按營業月份占全年比例計算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該局補充說明,有關營利事業CFC制度資訊,可在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專區/反避稅相關資訊)查詢。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7-1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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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CFC申報留意四大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成立無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CFC申報常見四大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注意:
一、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判別錯誤:誤認低稅負區僅限於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惟財政部公告之參考名單僅供參考,且該名單不包括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之情形(例如:薩摩亞或模里西斯)。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規定之低稅負區,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年度實際稅制情況認定。
二、符合豁免規定之CFC漏未申報:未申報符合具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微量門檻之CFC,營利事業持有符合定義之CFC,即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
三、計算CFC當年度盈餘適用匯率錯誤: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外幣金額,未依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四、逾期提示CFC財務報表: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又疏忽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致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將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6-12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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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北區國稅局:個人申報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經稽徵機關以公告方式核准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者,請依限提示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書表。
倘個人未能依限檢附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的其他文據,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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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 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CFC選案即將展開,請留意4大查核重點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有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
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作業,將對四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
1.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2.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3.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其虧損之計算是否正確。
4.營利事業已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07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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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補充核釋本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之解釋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申報與遺產分配有其先後順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該信託股權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相關課稅規定時,應依本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第1點及第2點規定辦理;其受託人並應依相關規定依同令第3點規定辦理113年度及以後年度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
1.應就同一信託之全數信託財產(含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以外之財產),依以下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6條之2(設置帳簿、詳細記載收支項目及取得憑證)
→所得稅法第89條之1(免扣繳或扣繳差額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填具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列單申報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及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
2.應就受託人之身分向下列規定(詳如解釋令全文)之稽徵機關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非屬規定之受託人,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3.受託人不能自行依前2點規定辦理時,應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代理人,填具委託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報經代理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負責代理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及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7-10 發布單位: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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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中區國稅局:個人可申請延期提示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接近尾聲,個人倘有依規定應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者,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證明文件。 個人如未能依限檢附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113)年5月31日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5-2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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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 中區國稅局:電子發票開錯或重複開立,主動報備可免罰,溢付獎金由營業人賠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系統應具備自動跳號及重號防呆檢核功能,不得重複開立或誤用字軌號碼。營業人若不慎重複開立發票或誤用字軌號碼交付消費者,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時,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該溢付獎金應由營業人全額賠付,以維護中獎人領獎權益。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1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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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信託財產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仍得強制執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發現有民眾誤解將土地及房屋信託給親戚當受託人,信託財產欠繳房屋稅、地價稅就不會被強制執行拍賣,其實並不正確。
稅捐處說明,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所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之權利」包括因修繕信託財產之房屋所負擔之修繕費或因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或房屋稅,故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或房屋稅,受託人不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欠稅之信託財產強制執行。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10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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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北區國稅局:誠實納稅為上策,心存僥倖不可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清理欠稅,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跨機關緊密合作,針對鉅額欠稅案件成立專案小組追查,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抱持「拖延過期」或「脫產移轉」的心態,以免面臨財產遭強制執行,甚至影響個人出境與聲譽!
該局指出,許多民眾常誤以為欠稅只要「避不會面」或「名下無財產」,稽徵機關就無計可施。事實上,稽徵機關可透過跨部會資訊查核機制,深入追查金融帳戶變動、人頭過戶、虛偽交易等隱匿財產行為。欠稅人除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外,也可能遭限制出境,尤其是計畫性脫產或蓄意隱匿財產等逃避稅捐執行之情形,國稅局均積極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假處分及提起民事訴訟等作為防杜;滯納稅款期滿後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針對欠稅人金融機構存款、薪資收入、動產及不動產進行扣押與拍賣,若欠稅人顯有逃匿之虞、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等,行政執行分署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拘提與管收。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9-04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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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北區國稅局: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相關課稅規定
個人透過銀行的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做為資產規劃及避險工具,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要如何計算出售損益及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年結算損益,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所得年度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25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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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南區國稅局:中古車商銷售二手車,記得誠實開立發票
近年中古車買賣交易熱絡,中古車商向個人車主收購中古車,不論車籍登記在誰名下,銷售時均應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中古汽車業者心存僥倖,向個人購入二手汽車,以為只要車籍不要登記在公司名下,國稅局就無法追查,便消極不開發票。該局近期查核轄內中古車業者甲公司,發現該公司負責人A君的個人存款帳戶有融資公司及頻繁現金流入,經調閱車貸合約等資料,並運用金流資訊與車籍異動分析比對,再約詢A君及買方車主,發現中古車商向個人購入二手車後,將車籍登記在負責人及其配偶或員工名下,出售時未開立發票,查獲甲公司112年至113年間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金額共計4,3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1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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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中區國稅局:提起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強制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的執行,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說明,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稅捐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提起訴願並不影響原行政處分的執行。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已依法申請復查,則可暫緩移送。惟經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若仍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先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始符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法定要件。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1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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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臺中稅務局:處理親人離世後的遺產別少這個步驟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本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地上房屋由兄弟姐妹設立戶籍登記,雖該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但因兄弟姐妹為旁系親屬,非直系親屬,依規定無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設立戶籍且須無出租或營業。例如本人所有土地,房屋為配偶所有,並由父母辦竣戶籍登記,該筆土地(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內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以內)即可適用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13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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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屏東財稅局:繳清「分單」稅款仍收通知?財稅局提醒:別忽略連帶責任
因繼承等原因取得公同共有土地或房屋,已申請地價稅或房屋稅分單繳納,且已依限繳清自己應負擔的稅額,卻仍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懷疑是否遭重複課稅?
財稅局表示,這並非重複課稅。依《稅捐稽徵法》及《民法》規定,未設管理人的公同共有不動產,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各共有人對全部稅款均負連帶清償責任。分單繳納(按潛在應有部分或應繼分分單)僅是便利民眾繳稅的措施,並不免除連帶責任。若部分共有人未繳納稅款,移送行政執行後,稽徵機關會先請行政執行分署優先對欠稅者名下財產執行;但若欠稅者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無效果,行政執行分署仍得依法對其他公同共有人名下財產進行執行,以清償欠稅。
財稅局提醒,公同共有房地的稅捐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完成繳納,即使已繳清個人分單稅額,也應確認整筆稅款已全數繳清,以維護自身財產權益。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8-07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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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臺中稅務局:信託財產欠稅不繳,小心連累受託人自身財產!
「信託」,是把財產託付給值得信賴的人幫忙管理,這位信賴的人在法律上稱為受託人。在與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後,直到該信託契約終止時,也就是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應繳納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依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所以受託人依法應按時完納稅捐。
若受託人未依限繳納,政府可以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信託後,原則上對於信託財產是不得強制執行,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房屋稅及地價稅屬於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所指的「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因此受託人未依限繳納,稅捐機關依法可對該筆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又行政執行法規定,欠稅得就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由於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也可對受託人之自有財產進行強制執行。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07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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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臺北國稅局:欠稅不繳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遭強制執行,尚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除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外,倘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執行所發生之必要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7-02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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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南區國稅局: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但訴願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因此,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足額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稅單後,如對核定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於復查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該未繳稅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惟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案件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6-1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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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中區國稅局:免出門,線上申請個人財產所得清單,快速又便利
民眾申請貸款、社會補助或理財規劃等,往往需要提供個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建議,民眾可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線上服務,申辦電子稅務文件,免出門就可快速取得個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網路服務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稅別分類→稅務行政/財產資料、個人所得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線上申辦,於申辦成功後,系統會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辦理結果,也可透過該網站「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進度查詢及文件下載」查看申辦進度、結果,並下載財產或所得資料電子檔案。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5-2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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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高雄國稅局:醫療院所應誠實申報自費醫療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收入主要為健保給付及自費收入,均須覈實依法申報,如有短、漏報情事,經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醫療院所為病患提供醫療行為所收取自費收入,均應確實申報,如經檢視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3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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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高雄國稅局:報稅季好康來了!5大減稅利多一次看,輕鬆省荷包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開始,民眾最關心的莫過於「今年有哪些減稅項目」,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輕鬆完成報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整理出5大減稅利多,並將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的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併整理成表格,讓大家一次掌握!(點我查看表格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2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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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臺中地方稅務局:稅單由住所大樓管理員代收,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單經住所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即生合法送達效力,若逾繳納期限仍未繳清稅款,將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民眾因逾期繳稅,被加徵滯納金時,常以管理員未轉交稅單為由主張免責。惟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稅單郵寄至納稅義務人住居所,如果經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即已發生送達效力。至於代收後有無交付或延遲轉交情事,則屬私法問題,並不影響合法送達效力。
該局籲請民眾,多加利用該局提供的約定轉帳納稅服務,即可避免因逾期繳稅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的困擾。see more
更新日期:2026-04-16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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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高雄國稅局:民眾財產受禁止處分,可申請以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款,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如一時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款,可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作為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如有移轉該財產之需要,可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同意書及擔保具結書,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欠稅人財產之禁止處分登記。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7-1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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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南區國稅局: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價值估算可核實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若納稅義務人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22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