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聞分享

  • 2025-10-28 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捐贈,需經許可才可列報費用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同時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始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說明,近來因大陸地區遭遇洪災,如營利事業欲對大陸地區捐贈,請留意該項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並透過合於規定之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如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10-28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2025-10-23 臺北國稅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KY股係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且未經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在境內營業之外國發行人,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經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此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係因投資於外國公司所取得之股利收入,尚無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10-23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5-09-15 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將借入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資金所支付之利息不能列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9-15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5-08-21 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股權淨值減少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應留意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變動,使「股權淨值減少」,經依序沖抵「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


    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增資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8-2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6-12 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關稅對我國經濟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疏忽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類型整理說明如下:

    一、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收入:營利事業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時,所領回之結清賸餘款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二、行使歸入權收入: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三、海外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該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獲配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出售境外基金),應就其海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法定應辦理扣繳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

    四、政府補助款收入: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除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外,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五、保險賠償收入:營利事業因竊盜、車禍支付相關醫療費、災害損失等,除認列相關損失及費用外,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額亦應列報收入。

    六、退稅款: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冲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6-12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11-28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28)日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3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8萬戶,增加減稅利益26億元;又該部前於112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113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該部分可增加減稅利益217億元,兩者合計增加減稅利益243億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2024-11-20 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臺北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舊制)或同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

    →其屬前者(舊制)免納所得稅部分,方可將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屬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如為應課徵所得稅者(新制),第40欄屬土地交易之所得,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4-09-25 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地而借款,該房地未售者,其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臺北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9-25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4-09-25 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2年內耗竭者,應作資本支出

    北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臺北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倘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支出金額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若金額超過8萬元且具遞延性質者,則應以效能所及於租賃年限內分攤提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9-25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