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房屋稅新聞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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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金收入,符合條件享有所得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並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1.核實減除:
提示出租期間之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文件據實減除」。
2.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7-3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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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新竹市稅務局:竹市115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基準185萬6,600元 逾6.5萬戶享1%優惠稅率
針對符合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由1.2%降為1%,新竹市於114年7月公告115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185萬6,600元。預估65,754戶可享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
1.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開徵40日前,即115/3/23前(原訂3/22遇假日展延)提出申請。若未完成戶籍登記,將按非自住稅率課徵。
2.「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僅持有1戶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享1%稅率;倘房屋現值超過該金額,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
3.「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以新竹市當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符合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按其自住應稅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取第1%戶(由各地方政府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訂定)房屋取整數為基準戶數,取小於該基準戶數之房屋現值最高者,即為「房屋現值一定金額」,該現值以下(含該現值)均可適用單一稅率1%。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7-18 發布單位:新竹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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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4年期房屋稅自住房屋辦理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起實施,今(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首次適用,2.0新制增訂自住房屋應辦理戶籍登記之要件,原本今年設戶籍及申報期限截止日為3月24日,財政部考量今年是修法後第1年適用,為維護民眾權益,放寬自住房屋辦理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至114年6月2日。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4-28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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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新制-信託房屋歸戶為委託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若為自益信託而符合下列情形,即可申辦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供本人(即委託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委託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全國3戶內,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全國單一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屏東縣114年期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134萬5千元)者,適用稅率可降至1%!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1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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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新制-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或符合減免情形,記得在當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自今年7月1日起房屋稅新制施行,由原本的按「月」課徵改採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並明定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者或符合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即可自當期適用較低之稅率;如果逾期申報,則自次期起才能適用較低之稅率或減免規定。若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另外,如果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不論是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申報還是逾期申報,都是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1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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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新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您不可不知!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制房屋稅條例自113年7月起生效,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30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13年7月起,房屋移轉,稽徵機關不再按月課徵房屋稅,而是由當年期2月末日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若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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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出租房屋兩步驟,房屋稅金省很大
民眾詢問,113年A屋全年租金收入為18萬元,可否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下稱租金標準) 者,適用較低房屋稅稅率1.5%至2.4%(下稱租金達標稅率)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上述所稱「租金標準」各直轄市、縣市並不相同,係依財政部核定「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比率計算。如租賃期間之租金標準尚未經財政部核定,則暫以最近核定年度之租金標準審認,待財政部核定租賃期間之租金標準,將會對未達租金標準者或未申報租賃所得者,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溫心提醒,如您持有本市(桃園市)房屋係供出租使用,且符合財政部核定桃園市最近年度之租金標準者,簡單兩步驟,讓您省下不少房屋稅金:
1. 記得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稅務局申報適用租金達標稅率
2. 再於申報出租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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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供房屋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都可以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也是需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但另外有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及處所限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此與房屋稅規定大不同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19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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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宜蘭縣政府財稅局:113年7月1日起移轉房屋 已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
宜蘭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2.0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正式上路,房屋稅由原來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所記載的房屋所有人為該年度「全年」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年度中移轉房屋,則要以取得房屋日是在2月末日之前或之後決定該年度房屋稅由誰繳納,2月末日之前取得者,納稅義務人為新所有人;之後取得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故114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舉例說明:
→林君於114年4月1日買賣取得A屋,因為114年2月28日時A屋仍為原屋主張君所有,所以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應由張君繳納;
→如果林君於114年1月1日即買賣取得A屋,因為114年2月28日時A屋已為新屋主林君所有,所以應由林君繳納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9-26 發布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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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新制-全國歸戶及全數累進
房屋稅新制已上路,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按「全國歸戶」及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4.8%,且各地方政府都必須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
→「全國歸戶」也就是以房屋所有人或土地設定地上權人之使用權人在國內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來計算總持有戶數,並不是以各縣市轄內持有的戶數計算。
→「全數累進」則是指按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適用稅率時,如果超過一定戶數全部就適用較高稅率,而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課徵。
舉例:所有人甲持有坐落房屋於臺北市2戶、屏東縣3戶,以「全國歸戶」方式來計算時,甲「全國」持有5戶房屋;另外以「全數累進」方式來適用各縣市之差別稅率,則是以5戶之稅率來核課房屋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7-30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