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歷年遺產稅新聞分享

  • 2025-12-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雙喜臨門也能雙重免稅!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同一年內有兩名子女婚嫁,父母分別贈與婚嫁基金,是否均可享有免繳贈與稅之優惠?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12-09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12-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遺產稅逾30萬元繳現困難,可以用股票抵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巿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愈早繳清稅款,即可愈早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事宜。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12-09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12-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記得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列報被繼承人之股權投資外,還應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是否含有被繼承人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如被繼承人生前曾以個人資金借給公司使用,該筆款項在公司帳務上列為「股東往來」或其他應付帳款相關科目,其未償還餘額,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項目。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12-02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11-06 臺北國稅局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者,如何申報遺產稅

    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於生前出售,但於死亡時仍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動產,如死亡時尚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此時該不動產因仍在被繼承人名下,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又因被繼承人負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被繼承人應履行債務,應將該不動產核認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如被繼承⼈死亡時還有未收取的價款,則應列報為債權一併申報遺產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11-0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5-07-29 高雄國稅局 :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已納之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及1140條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而其「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併同加計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另贈與時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於計算贈與稅時,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故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惟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7-2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5-07-28 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避免繼承人須以「繼承遺產」繳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稱擬制遺產)之「遺產稅」,重點如下:


    1.「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共同依遺贈稅法第23條規定就「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


    2. 以全案遺產稅額按「擬制遺產」及「其他遺產」,分別對「配偶」及「全體繼承人(含配偶)」繕發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配偶稅單及全體繼承人稅單。


    3. 配偶及全體繼承人(含配偶)得就各別稅單申請延(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


    4.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不受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範圍之限制」;繼承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不得」以擬制遺產充作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7-2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2025-07-14 南區國稅局 :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日起5年內出售,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經核定免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即未作農業使用),且未於期限內恢復農用者,須補徵原免課之遺產稅。


    例外情形:

    1.承受人死亡

    2.土地被徵收

    3.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原因,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未作農業使用,免追繳應納稅款。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7-1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5-07-10 高雄國稅局 :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臺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7-1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5-06-13 南區國稅局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財產,雖贈與時財產總值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免徵贈與稅,但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依法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6-13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5-06-13 臺北國稅局:短期內連續繼承股票獲配股利,遺產稅報稅丿步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短期內連續發生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究應如何申報後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間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短期內連續發生之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已有繳納遺產稅之股票,於其死亡日後配發之股利(除權(息)交易日於死亡日後),既屬後死亡被繼承人之所得,而未列入先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自非屬後死亡被繼承人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仍應列入後死亡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6-13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5-06-12 高雄國稅局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如未完成過戶,要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死亡時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該不動產除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外,繼承人應特別注意尚未收取之價款屬應收債權,也要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切勿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6-1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5-05-29 中區國稅局: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財產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後,倘未於分配遺產中扣除,或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該局說明,我國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後,再就遺產淨額協議分割,且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但如果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包含生存配偶依民第1030條之1規定取得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款項後再分割,或繼承後由其他共同繼承人另行償還。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5-2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2024-12-10 南區國稅局:被繼承人於除息(權)交易日後死亡,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公司股票:

    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前者 →代表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繳稅

    除息(權)交易日在繼承日之後者 →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取得獲配該股利之權利,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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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4-12-1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4-11-28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於今(28)日公告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

    「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上次調整為113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2024-11-21 南區國稅局: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應注意贈與稅及遺產稅申報規定

    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時有民眾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再者,原要保人若於變更要保人後死亡,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之規定。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4-11-20 北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免檢附證明文件有撇步

    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申報遺產稅前,可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依照「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規定,如經核對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載土地(如地段地號、宗地面積及持分比率等)、房屋(如門牌號碼及持分比率等)與被繼承人死亡日該土地或房屋之登記情形相符者,得免再行檢附死亡當期之土地或房屋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影本、死亡當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等資料,逕以該清單辦理遺產稅申報;

    →又「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亦規定,民眾核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與被繼承人死亡日的該等財產資料相符者,申辦遺產稅時同樣得免再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相當便利。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遺產稅

  • 2024-11-20 北區國稅局:出售列管期間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農業用地,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定免徵遺產稅,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即繼承日)起5年內,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始符合減免要件;倘於列管期間內有移轉或是違反農地農用的情形,國稅局都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10-16 高雄國稅局:切勿因遺產分配糾紛而漏未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申報與遺產分配有其先後順序,繼承人須先完成遺產稅申報、繳納,取得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後,才能依繼承人間協議,辦理繼承登記或遺產分割。

    而遺產稅申報期限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但如具正當理由不能依限申報,可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限。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1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0-01 北區國稅局: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核課遺產稅,

    惟生存配偶該受贈取得之財產,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且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日「現存」財產,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不得列入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的財產分配範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0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3-12-05 北區國稅局:繼承人應於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財產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該局呼籲,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乃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的遺產交付,亦可以繼承人取得遺產以外的自有財產交付清償,民眾申報遺產稅,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國稅局核定後,應注意於法定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給生存配偶,並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審查,以免逾期遭補稅及加計利息。see more


    更新日期:2023-12-05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