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新聞分享

  • 2025-12-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於該法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後,凡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see more

  • 2025-09-11 臺北國稅局:夫妻分居符合特定要件始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除「符合規定情事」外,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應「合併申報」。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除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得選擇」分別或合併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或符合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外,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有關「認定標準」說明如下: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


    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所屬年度。


    4.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所屬年度。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9-1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5-07-11 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已放寬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機構之條件、對象,鼓勵業者踴躍申請

    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下稱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對象及核實認定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修正後審核要點規定重點摘要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除原有醫院、診所外,本次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等業別。

    二、新增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該3年度均無重大違章情節者之申請條件,放寬僅須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設帳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及無重大違章即得提出申請。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7-1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5-05-27 高雄國稅局: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4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因疾病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藥費有2筆,每筆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惟其中1筆領有保險給付3萬元,該筆即不得扣除,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金額僅為另1筆未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自行扣除已領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避免事後遭剔除補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5-2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5-05-22 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報你知

    民眾採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外,尚須付予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且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至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於該網站查詢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5-22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5-04-25 高雄國稅局:受有保險理賠的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是已受保險公司理賠的醫藥費用,不論是需要提供醫療單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療單據的住院日額型醫療險,都不能再列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所以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以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4-25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2025-04-23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4655680號】:訂定「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利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就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案件,有一致性認定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二、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人: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之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三)受監護宣告之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列報。


    (四)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之人列報。


    三、前點第四款所指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之下列實際扶養事實證明綜合判斷:


    (一)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


    (二)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


    (三)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四)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依附投保眷屬。


    (六)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之要保人。


    (七)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醫藥費。


    (八)申報扶養者為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之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


    (九)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


    (十)該直系尊親屬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申報扶養者於課稅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及探視天數。


    (十一)其他扶養事實。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4-23 發布單位: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2025-02-27 南區國稅局:113年度綜所稅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原則

    核釋下列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政策意旨: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2-2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4-11-28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於今(28)日公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2.29%,「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2.29%;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4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8%,「均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納稅義務人於115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 2024-11-25 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國外基金係指在我國以外地區登記註冊,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可透過基金代理機構向國外基金公司進行申購及贖回之基金,非屬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應與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國外基金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之孳息或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國內外基金之區分,是以基金登記註冊地判認」,而非以基金投資區域或代理募集及申購贖回地區為判認依據,請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所得時,應特別注意。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1-20 高雄國稅局:投資海外金融商品,請記得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該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基金之配息及賣賣或贖回所產生之損益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倘金融機構未主動將已實現之海外所得通知投資人,請投資人主動向其查詢海外交易年度之所得明細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1-20 臺北國稅局:個人出售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分回之房地,應以土地原始取得成本為基準計算房地交易損益

    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惟日後出售分回房地之成本,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為準,尚不得將營利事業於房地互易時開立統一發票所載含稅銷售價格(下稱互易發票金額)計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

    →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高於可選配價值而給付差額價金,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加計給付價金認定;

    →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低於可選配價值而收取差額價金,該差額價金核屬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土地,於房地交換時,應報繳房地合一稅,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扣除所收取價金部分之金額認定。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4-11-07 高雄國稅局: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仍須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法應辧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獨資、合夥商號營利所得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直接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項目繳納綜合所得稅

    惟如有短漏報營利所得額,除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補稅及處罰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仍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0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10-14 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源自大陸地區營利所得20,000元及財產交易所得3,500,000元併同申報納稅。


    甲君雖主張採用網路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但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案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14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