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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臺北國稅局: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贈與「時價」有眉角!
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得民眾贈與具有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該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並予以補徵贈與稅款。
該局說明,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如果是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該公司股東權益外,還包含球場會員資格。因此,這類股票的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以「贈與時的市場價值」為準,而非單純的公司淨值。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9-03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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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北區國稅局: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6-12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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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夫妻贈與房屋仍須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夫妻間贈與房屋,應繳納契稅。
夫妻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夫妻間贈與房屋,依規定必須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按房屋契價 6%計算應繳納稅額;倘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因此納稅人考量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以免被加徵怠報金。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6-02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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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高雄國稅局: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
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
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甲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以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6-0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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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中區國稅局:贈與未上市股票,應以贈與日之資產淨值估定價值申報贈與稅
與人贈與財產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贈與時之「時價」計算核課贈與稅。若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股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除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顯示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須依權責基礎進行調整,真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避免資產淨值遭低估。若申報之價值低估,經稽徵機關核定調高者,調高部分應補徵贈與稅,並視情節加計利息或處以罰鍰。see more
更新日期:2025-05-2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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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於今(28)日公告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
「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上次調整為113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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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臺北國稅局:國人贈與海外財產予子女,嘛愛申報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之課徵對象及範圍,以贈與人是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而有所不同
→如贈與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贈與財產之所在地,無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惟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在境外之國民,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時,始應課徵贈與稅。
因此,經常居住在境內之國民贈與其境外財產給居住在境外之子女,其當年度贈與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申報贈與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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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高雄國稅局: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須提供資金給付證明,方能免徵贈與稅
1.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亦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情形,則不在此限。
2.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屬至親,常存在贈與之情事,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國稅局對於該類案件之買受人資力及資金來源均會加以審酌。
3.高雄國稅局表示,審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之價金交付來源大致可分為「自有資金」及「貸款」兩部分,其中「自有資金」須舉證該資金之來源,買方可提供證明自身資力,如所得、歷年儲蓄、財產出售、保險解約或歷年受贈現金等文件供核。
4.另「貸款」部分,除該資金不能有源於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情形,尚需考量買受人有無「償貸能力」。
5.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移轉A地予其子乙君,主張為買賣,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乙君支付頭期款200萬元,尾款800萬元須待向銀行貸款過戶後再支付給甲君。惟查乙君無所得亦無其他財產,頭期款200萬元來源為甲君歷年贈與,而向銀行申請貸款800萬元係以甲君為擔保人,依乙君之資力及所得情況應無還款能力,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應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10-2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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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記得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依規定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提出國稅稽徵機關核發載有「本案為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案件」字樣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及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含起訴書狀)等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 see more
更新日期:2024-09-23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